陕西省劳模工匠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陕西省劳模工匠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陕西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工匠人才及工会工作者自愿发起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大力弘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发挥劳模工匠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劳模工匠之间的联系交流,维护劳模工匠合法权益,团结带领广大职工建功立业新时代,为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总工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劳模工匠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推广劳模工匠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

(二)组织会员开展知识技能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三)促进会员合作交流、调研考察,组织开展成果展示、成果转化、示范、宣讲、合理化建议活动,发挥劳模工匠带头作用,引领行业发展;

(四)开展会员“师带徒”活动,传承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

(五)组织会员开展劳动文化系列研究,推动劳模工匠文化与其他文化融合发展;

(六)组织会员开展相关技能及社会公益性活动。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遵守本团体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本团体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我省的全国、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五一劳动奖状(章)获得者,以及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授予的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模范先进人物等;

(四)我省的三秦工匠等工匠人才称号获得者;

(五)服务劳模、服务工匠的工会工作者;

(六)我省的全国、省级模范职工之家获得单位;

(七)有省部级以上劳模工匠超过3人的单位;

(八)省级产业链龙头企业。

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团体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自主决定是否退会的权利;

(五)会员采取积分制度,按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及贡献为积分依据,根据积分排名优先享有上级评先树优、外出交流等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按程序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无法交回会员证的,应当在退会通知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经费管理办法;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每届任期4年(与会员大会年份保持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委托1名副会长作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因工作需要可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建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会长、副会长交办事项落实;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团体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