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开始施行 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农民收入稳增长机制

5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条例》特设富民增收条款,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的增长机制。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服务乡村振兴。鼓励和规范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乡村振兴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等鼓励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健全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稳步提升粮食生产效益,提高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种粮积极性。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的增长机制,通过支持发展社区工厂等方式,促进农民就近就地就业,丰富乡村经济业态,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各类人才返乡、入乡激励机制,支持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医疗卫生、规划建设、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人才返乡下乡服务乡村振兴事业,鼓励退休公职人员等回乡村服务;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开展支农、支教、支医和帮扶志愿活动,创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济实体。



据《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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