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西安市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享受带薪护理时间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旨在落实《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享受带薪护理时间的有关规定。
《条例》所称老年人为年龄60周岁以上人员,其子女为法律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人员。各用人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对本单位职工父母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带薪护理时间(以下简称护理时间)作出统筹安排,保证护理时间落实到位。
护理时间的计算应与职工父母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相对应,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因工伤停工留薪期等假期时间与护理时间出现重合时,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予以确定。
职工享受独生子女护理时间的条件为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护理时间原则上可以在一年内多次申请,独生子女护理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
用人单位应统计职工父母信息,对父母年龄60周岁以上的职工督促其及时携带相关材料,更新职工护理时间台账,确保职工享受应有的权益。
职工护理时间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扣减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职工正常工作期间享受的其他福利待遇。职工要确保护理时间用于陪护患病住院父母,凡申请护理时间弄虚作假的,用人单位可扣除其当年护理时间。
对职工护理时间制度,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指导和监督。人社行政执法部门应做好监管,确保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渠道反映、投诉。用人单位不支付子女护理期间应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给付,拒不执行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