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此次修正的六部地方性法规包括《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陕西省公路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办法》《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
新修正的《陕西省公路条例》删去了车辆通行收费公路时,经核查无法确定通行里程的,按照出口收费站到联网收费区域内最远段收费站的通行里程缴纳车辆通行费的内容,修改为:车辆驾驶人不能提供有效通行缴费凭证的,经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核查后,能够确定实际通行里程的,按照实际通行里程缴纳车辆通行费;经核查无法确定通行里程的,应当按照驾驶人提供的驶入站信息收取车辆通行费。
修正后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办法》明确,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所需费用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具体办法和费用承担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修正的《陕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规定,水源性高碘危害的防治采取改水降碘、供应未加碘食盐为主的措施。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的防治采取改水降氟、砷措施;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砷中毒的防治采取控制高氟、砷石煤生活燃用的措施。
据《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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